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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应国书、蒋晓微)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1 09:07 点击量: 1004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应国书、蒋晓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应国书、蒋晓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借款本息704581.11元及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8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应国书、蒋晓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对被告应国书位于恩施市金桂大道10号(武陵国际装饰城)C07幢102、202、30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2692号、抵押登记编号为〔鄂(2019)恩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39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由被告应国书、蒋晓微负担。本判决在送达过程中如需公告,公告费由被告应国书、蒋晓微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