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荣、王传军、周娇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美诉被告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9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00分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时间以见报为准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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