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奇(公民身份号码:422801****2212):
本院受理原告杨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4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8500元及违约金685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手续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6月7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杜 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书记员:黄素贞 联系电话:18986865433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