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群众诉讼成本,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诉前鉴定定义与程序
定义:诉前鉴定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分类:
诉前申请鉴定: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由申请人预缴鉴定费用,法院通知被申请人,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诉前鉴定。
申请条件:
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申请人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前鉴定请求、有需要鉴定的事实和理由、有与案情和鉴定相关联的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鉴定时,尚没有双方共同申请的鉴定意见;或虽有双方共同鉴定意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希望重新鉴定,并同意以诉前鉴定意见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多种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鉴定申请。
三、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原则: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调解流程:
立案庭作为诉前鉴定的受理部门,负责接收诉状、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释明诉前鉴定及调解的相关规定。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诉前鉴定的组织工作,包括编号、建立台账、确定鉴定机构等。
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后,承办法官将鉴定意见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可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申请诉前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转入立案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四、工作机制与保障
工作机制:
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无缝衔接机制,确保鉴定意见能够及时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设立专门的调解小组或调解员,负责诉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合法。
保障措施: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当事人对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加大对鉴定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