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峰、恩施州米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高峰、恩施州米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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