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华兴旺、恩施集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川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恩施集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川欠款人民币96684.02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李川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欠款及资金占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恩施集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川违约金29005.21元。三、被告华兴旺对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被告履行担保人责任实清清偿前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恩施集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发出公告日期,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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