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崔雪辉(422801198911161638)、
本院受理原告卢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 2801 民初 713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 元),支付逾期违约金柒仟伍佰元(7500 元);2、原告因追索此笔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
举证日起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本院于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甜 联系电话:18307188893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