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林林、毛鹏、恩施市卡萌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恩施麦田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杨帮涛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恩施市卡萌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帮涛押金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毛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帮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恩施市卡萌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毛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登报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