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市木槿花韩式料理自助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谭金华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送达(2021)鄂2801民初88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7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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