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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建私房矛盾丛生  法官促和谐调解结案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5-15 08:57 点击量: 1046

近日,恩施市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长达7年的纠纷今日终得完满解决,刘某与张某握手言和,边向法官道谢,边喜笑颜开的走出法庭。

刘某与张某系叔侄关系,两家比邻而居。2011年,刘某与张某签订《私人投资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刘某出资翻建张某原宅基地上私房,修建完工后,刘某对房屋按实际面积的一半享有永久财产权、销售权。

刘某按约定翻修了房屋,至2012年9月,经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调解,刘某与张某对建房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张某支付刘某工程款30万元。后因张某未能按时支付上述工程款,刘某与张某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张某将新修房屋的第三层作为工程款26万元抵偿刘某,下欠4万元。但交付房屋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拒不提供水电设施,致使刘某不能使用房屋,双方矛盾逐渐僵化。刘某于2017年11月具状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工程款30万元。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私人投资建房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如此判决会导致案结事未了,更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承办法官苦心劝说原、被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礼,劝之以法,最终张某同意支付刘某30万元工程款,刘某也同意因张某现资金紧张,可以分期支付。最终双方喜笑颜开地走出了法院大门。

法官提醒:虽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民事行为应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