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腾惠、许芳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诉被告冯腾惠、李道辰、李珊、李仁平、许芳玉继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对李义和、王啟英的自建房屋进行析财,分割属于原告自建房屋的份额;2、判令原告对李义和、王啟英的自建房屋拥有继承权;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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