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启舒: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阿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启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1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款288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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