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华英、邓波:
本院受理原告田都与被告黄华英、邓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1)鄂2801民初5733事判决书。判决:一、华英、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都偿还代偿款1130000元,并支付以该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黄华英、田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都偿还代偿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12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5日
联系人:田秀芳 联系电话: 15826660101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