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跃: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18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7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5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陈小平 联系电话:18307188605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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