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红(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70****405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44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杨红偿付借款本金64988.73元及截止2021年12月6日的利息33892.91元、违约金10747.46元,幷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杨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611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 凤 联系电话:13517154616
书记员:陈晓东 联系电话:18307188839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