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波:
关于陈克权诉你、于嘉华、临沭澳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沭澳林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28民终199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018)鄂28民终19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综合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