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发明、黄中兴、谭远福、杨军、熊先顺: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中福物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钱发明、黄中兴、谭远福、杨军、熊先顺为被执行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一、追加钱发明、黄中兴、谭远福、杨军、熊先顺为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执26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钱发明、黄中兴、谭远福、杨军、熊先顺对(2020)鄂2801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 王长胜 联系电话: 136871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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