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小华(4228011972****0612):
本院受理原告黄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7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