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宗全(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0****1010):
本院受理原告高克明、向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1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甜 联系电话:18307188893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