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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支付血汗钱,终究难逃又获刑

时间: 2015-09-22 15:42 点击量: 1211

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登记注册成立恩施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承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业务。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石某某聘请多名工人为公司工作至2013年底,未给工人支付工资,共计拖欠21名工人工资189210元,经21名工人多次讨要仍未支付,并于2014年1月初逃匿至重庆市。2014年1月13日,21名劳动者向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投诉石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恩施市劳动监察大队因无法联系石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到石某某家中向其父亲宣读《限期改正指令》,并要求其转告石某某回恩施处理拖欠工资事宜,石某某获知情况后,仍拒付工人工资。此后,石某某逃匿到贵州省,并在贵州省成立装饰公司、购买轿车,2015年1月24日,石某某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被当地警方抓获。

案发后,石某某的亲属为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9270元,并将石某某在贵州购买的福特轿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劳动者陈某某。

2015年5月8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认罪、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