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淳(4228011989****4214):
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39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378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830元(此款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支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