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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华硒物流园路口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判了!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0-05-06 09:39 点击量: 7671

去年9月,恩施市华硒物流园岔路口处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两轮摩托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三人两人当成死亡、一人重伤。2020年4月24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黄某(货车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恩鹤线往恩施城区向行驶,当行至华硒物流园岔路口处右转时,与同向在右前侧行驶的钟某驾驶并载其妻郑某、女儿钟某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轮摩托车倒地,尔后卸货车将钟某、郑某、钟某某三人碾压,钟某、钟某某当场死亡,郑某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20求救并在现场等待,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负次要责任,郑某、钟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黄某驾驶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在事发时不符合GB752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19年9月19日,黄某向钟某的父亲支付丧葬费6万元。2019年10月,钟某、钟某某的近亲属及郑某就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钟某、钟某的近亲属及郑某对黄某书面谅解。

[法官说法]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应从重处罚。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求救并在现场等待,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决定减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黄某与被害人及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手记]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多次懊悔“我真诚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说声对不起”,旁听人员都颇有感触。近年来,涉摩托车交通安全事故多发,“车祸猛于虎”这句话虽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除了车辆自身的机件安全外,驾驶员亦需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行为,严格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