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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探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 首次独任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6-04 16:33 点击量: 1196

5月2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件不服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简易程序规定以来,该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恩施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数量每年呈递增趋势,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结合今年三月底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恩施市法院调研时提出的明确要求,行政庭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切实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对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适用简易程序。

这起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件,涉及的是公路管理部门退休职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事宜,承办法官在仔细阅卷后,认为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案涉款额二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这三类案件,但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遂进行庭前协调,通过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概括陈述了其诉辩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然后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在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恩施市法院行政庭还将调解程序引入,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上诉率与申诉率。

为积极做好案件繁简分流,恩施市法院行政庭下一步将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采取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同时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节约庭审时间,让员额法官部分缓解繁重的审判压力。积极促进当庭宣判,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率,并不断总结经验,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纠纷,实现“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  

案件繁简分流,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缩短,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当事人应诉的时间、精力等隐形成本。对于应诉的行政机关而言,亦有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