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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张献灏)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01 16:48 点击量: 678

   

刘昌武、恩施市昌源仓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献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为:其中130万元本金2014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另外410万元本金2017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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