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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湖北利商融资诉杨兴寿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0-29 11:45 点击量: 884

   

杨兴寿(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7****2418)、严国秀(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0****3466):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寿、严国秀、罗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兴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53137.50元及其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严国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