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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张安青)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4 08:59 点击量: 745

   

向兴平、谭文蓉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兴平、谭文蓉夫妇偿还所欠原告张安青债务3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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