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武(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1****181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4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杨武偿付借款本金29715.69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7日的利息13489.22元、违约金4463.95元,幷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杨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611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凤 联系电话:13517154616
书记员:陈晓东 联系电话:18307188839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