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亚玲(4228011982****2269):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李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物业费共计3424.1元,并以本金342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滞纳金);驳回恩施自治州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李亚玲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凤 联系电话:1351715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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