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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滁州市恒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7-01 09:15 点击量: 5482

滁州市恒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小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皖M96711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小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315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原告万小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蒋章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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