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兴寿(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7****2418)、严国秀(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0****3466)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罗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87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兴寿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453137.50元,并以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严国秀,罗春玲对杨兴寿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以被告罗春玲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四巷86号房屋)经拍卖、变卖后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向原告偿还本案所欠的债务;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三被告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书记员:张悦 联系电话:15335824123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