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远玮(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209252032):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阿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1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款754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2年2月2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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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