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高鼎爆破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锋、方勖钿、向奥极、官文太、官文洲、黄廷见、谭正锋、唐世安、王安明、周明、周尚清、丁继芬、黄希和、杨卫芳与被告湖北高鼎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4598号、14599号、14600号、14601号、14602号、14603号、14604号、14605号、14606号、14607号、14608号、14609号、14617号、14618号十四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令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四、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五、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爆破证;六、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的支付相应待遇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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