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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分行诉李华明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20 16:06 点击量: 985

李华明、周风菇、陈永胜,陈永东,刘伦华、龙云、何太江、曹燕林雷锐、汤兴珍、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分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

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280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雷锐、汤兴珍为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押担保的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江花园的房地产住宅建筑面积213.63平方米,房产证号:恩施州房权证州直字第111242号,土地使用证号:恩州国用(2004)第J049号;商业门店建筑面积49.71平方米,房产证号:恩施州房权证州直字第111269号,土地使用证号:恩州国用(2004)第0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李华明、周凤茹、陈永胜、陈永东

刘伦华、龙云、何太江、曹燕林、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借款本息(即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20181.84元,并按照年利率5.665%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3645%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84元,由李华明、周风茹、陈永胜、陈永东、刘华伦、龙云,何太江,曹燕林、雷锐、汤兴珍、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962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

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联系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