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天雄(4228011973****0452)、叶平(4228011975****042X):
本院受理原告覃晗与被告谭天雄、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1495号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谭天雄支付原告代偿本息共计40763.14元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自代偿之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谭天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2年5月20日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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