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秦芹(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8****0229):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9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秦芹立即办理位于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坝社区,丽水湾C栋3单元17层3-1704号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并配合原告陈艳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2.判令被告秦芹承担违约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秦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2月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书记员:罗 毅 联系电话:18307188823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