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祝云(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50107043X),黄青(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408250188),郑小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809031226),郑小英(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809031226):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供合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定于2021年9月13日15时开庭,开庭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54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变更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谭祝云、黄青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息自合计2047926.12元及担保费56400.00元。2、被告郑小平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被告郑小平所有位于恩施市高桥河路一巷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恩市字第25041号、土地证使用证号:恩市国用2004第020525号)、被告郑小英所有位于恩施市高桥河路一巷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恩市字第25042号、土地证使用证号:恩市国用2004字0205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书记员:覃娥 联系电话:1340308001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