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力(42280219921027485X)
恩施州宗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铭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2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647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9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费;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三日后,定于2022年1月26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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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