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AYJH93)、熊先顺(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710274017)
本院受理原告汪银波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56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熊先顺2016年8月22日与原告汪银波、第三人陈林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熊先顺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从2016年8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保证金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9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书记员:覃娥 联系电话:13403080019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