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贺琨(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1****001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9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性用卡透支款本金15133.44元及截至2021年7月2日的利息(含复利)3896.51元、费用1367.10元(三项共计20397.0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有)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上述期满后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