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双(4228011991****4214)
易文娇(4228221991****262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 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133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姚双、易文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清偿下欠借款本金4128.86元,以及至2021年11月9日止的利息2978.95元、费用7880.35元(其中手续费3604.65元。违约金4275.7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担保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被告姚双、易文娇抵押的鄂Q98V95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姚双、易文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 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 于永国 联系电话: 183071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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