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送达公告

判决公告(向圣俊)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6-30 11:11 点击量: 6224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圣俊(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8****185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向圣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借款本金585583.36元、利息86261.57元,并自2022年2月9日起以本金585583.3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抵押物即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碧桂园)3幢2单元2-14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向圣俊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5元,由被告向圣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

联系人:张久福         联系电话:18307188618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