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晓莉(4228011990****342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1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晓莉偿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613257.61元及截止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27412.16元,并按年利率8.967%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67%支付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恩施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杨晓莉抵押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中正桂花园A2幢1单元1-2102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