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州吉御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霞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56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208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承办人:黄大云
书记员:舒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