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孝政、覃遵桃:
本院已受理恩施经济开发区鑫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О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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