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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向何)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5 10:45 点击量: 658

   告

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向何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向何工程款440595.88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原告向何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908元,保全费277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由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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