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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赔偿纠纷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7-12-27 09:03 点击量: 936

近日,恩施市屯堡法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李某因搭乘杨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起诉杨某,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而杨某本也是一番好意才同意李某搭乘自己的车辆,谁曾想到竟然惹来一场官司,巨额的赔偿款项更是让杨某“有苦说不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施慧方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巨额的医疗费用究竟谁来买单?

案情回顾

杨某与李某在同一场所打工相识,因二人住所相隔不远遂约定每天下班共同乘坐杨某的摩托车回家。事发当天,二人共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途中,车辆撞至公路边钢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重伤、杨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因伤势严重被多次转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沉重的医疗费用压得本就不富裕的李某家庭喘不过气来,二老随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四十余万元。

庭审时,杨某辩称,我好意搭载他回家,他竟然反过来告我!自己与李某是同事也是朋友,搭载李某纯属是自己的一片好意,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谁都没想到会遭遇车祸,何况自己也受了伤。如今李某受伤所有的医疗费都要自己承担,好意反倒招来官司,这一点让自己觉得特别委屈。

对于杨某的不理解,张法官进行了解释:“让李某乘车本是出于你的好意,这本身没有错,但是作为驾驶人,安全行车是你的职责,而作为搭乘者的李某并不意味他甘愿承担意外风险,所以于情于理你都有义务保证安全驾驶。”经法官释明后,杨某也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错,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随后,张法官又给李某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能够达成调解,由于李某坚决要求杨某承担全部费用,调解工作未能进行下去。

最终,张法官根据庭审查明作出判决: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杨某自出于好意同意李某搭乘的那一刻,自己就必须承担起安全驾驶的义务,因过错导致搭乘人受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为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在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双方系结伴同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载客行为,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均无特别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杨某饮酒后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杨某酒后驾驶,草率搭乘车辆,且在被告杨某超速驾驶时未予制止劝解,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杨某的责任。综上所述,应酌定减轻被告杨某30%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好意搭载是一种良好的互助行为,也是拉近亲朋好友关系的良好途径,但由于驾驶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错反而造成了适得其反的结果,不仅“载”来了官司,也疏远了彼此的距离。法官提醒大家,当我们在发出搭载邀请时就要注意驾驶安全,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一种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当然,搭载人也有自己的义务,当看到驾驶人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时也要及时制止劝解,只有大家各自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我们的“好意”才不会“变味儿”,也能加深亲朋好友的情谊,让“好意同乘”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