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为借款拿车质押 还钱时车不见了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10-26 09:57 点击量: 899

为借钱将车质押给债权人,哪料,还钱时才被告知车早被债权人的员工非法卖了。这时,出质人应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呢?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10月,吴某找A公司借款30000元,约定2017年11月10日还款。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吴某将自有的一辆汽车质押给A公司。到了11月10日,吴某到A公司还款时,却被告知车已被公司员工黄某偷出去卖了。吴某无法取回车辆,无奈之下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开庭时,A公司辩称,车辆被黄某卖给他人了,黄某是侵权人,吴某应找黄某而不是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向被告A公司借款,将其所有的车辆质押给A公司,质权人A公司就负有妥善保管该车辆的义务。但在A公司保管期间,车辆被其员工偷卖说明A公司的管理存在疏漏,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A公司辩称吴某应找黄某赔偿,但与吴某签订质押合同的是A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才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的合同当事人,黄某非合同当事人,故对A公司的此辩称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损失十万多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