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兴桂:
一、本院受理原告汤申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原告汤申娥与被告肖兴桂离婚。汤申娥和肖兴桂的子女肖家鑫由肖兴桂直接抚养;肖家慧由汤申娥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位于恩施市板桥镇穿洞村长槽组用地面积174.25平方米的房屋一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毛伟 联系电话:18671819626联系地址:恩施市恩施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