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拴养的狗将邻居小孩咬伤,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小孩无家长看管,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日前,恩施市法院办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肇事狗狗的主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今年3月15日,七岁的小童由母亲王某带领在自家场坝玩耍。上午11时许,小童脱离王某的看管跑去隔壁谭某家玩,被拴在羊圈上的狗咬伤面部。谭某及家人当即将小童送往医院急救,垫付医疗费8910元。小童为此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
经司法鉴定,小童面部损伤符合动物咬伤特征,需后期美容修复,预计需8000元治疗费。在与谭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某作为小童的法定代理人将谭某诉至法院,索赔相关损失。
庭审时,谭某认可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人的事实,但辩称其一直把狗拴在羊圈上,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而事发时小童无人看管,王某作为监护人应自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谭某饲养的狗咬伤小童,其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作为小童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童在无人看管时被狗咬伤,王某应自担部分损失。据此,法院判定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关于精神损害问题,虽小童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留有疤痕,影响小童的美观和日后生活,酌定谭某给予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78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