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慧(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6X):
本院受理原告付秋红诉被告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15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至前述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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